解答如下, 原告:市溶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经理
被告:市建筑工程三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经理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全部工程图纸等资料及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6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707065.77元(并对其所承建工程进行鉴定后确定实际损失额)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节能环保石灰窑的全部工程图纸并承建该工程,合同工期从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但被告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约交工和交付工程的相关图纸,2005年1月29日,双方又签定一份《工程进度协议》约定:“土建以及安装工程未完部分,自2005年2月14日至2005年3月20日全部完工试车。如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一天工期罚乙方一万元”。但被告仍然未在此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也没有正式交工验收,有关工程图纸仍然未予交付。无奈之下,原告于2005年5月19日点火试车,至此被告又延期60日,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工程图纸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试运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被告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尽维修责任,导致原告产出废品损失439732.10元,工程维修损失124013.67元,停产损失1143320元,共计损失1707065.77元。另外,该工程还存在偷工减料、漏建少建以及内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多处出现塌方和裂纹,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该类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其损失另行计算。
综述:被告不讲诚信,一再违反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原告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提讼,请求依法判决。
具状人:市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