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首先,可以向有关部门去反映,可以向镇政府或者当地土地局反映。
其次,如果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