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王二人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是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贝贝产生了深厚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难以舍弃。另外,张先生称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因此贝贝应该由其饲养。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贝贝虽然一直主要由张先生照顾,但王女士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她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坚决要求由本人饲养贝贝。法官利用张、王二人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需求出发,耐心细致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时,约定家中的宠物犬贝贝由一方直接饲养,另一方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的“探视权”。 就本案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道理很简单,宠物类财产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部分群体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宠物类财产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大多数人也已经予以认可。 本案所涉宠物犬贝贝曾经救过当事人性命,当事人对其都有特殊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法确认宠物犬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