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第
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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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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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分配给女方、共同建造的房屋,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分割房产和财产标准,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以为、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二,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3.有利生活。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
三,已购公房的分割,另一方取得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
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