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在其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如果存在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继续诉讼,否则由裁定终结该诉讼。而对于被告,如果他在死亡后没有遗产,那么即使原告胜诉,也得不到赔偿,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由于该诉讼与当事人的身份有着紧密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已经消失,诉讼自然也无法进行下去。此时,就应当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