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婚姻法解释
(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宣告你儿子和儿媳妇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