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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区居民死亡丧葬费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2-01 云南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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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
    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
    8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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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亡丧葬费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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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煤矿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予六个月的相应金额作为丧葬补助金。
其次,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及发放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实际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那些依靠其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而言,其配偶可获得每月40%的抚恤金,而其他亲属则分别享有每月30%的抚恤金,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所能领取到的抚恤金将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10%。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所能领取到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婚前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分配应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夫或妻任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其婚前取得的财产便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分配处置: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理当视为个人所有,故此在一方去世之后,此类婚前财产应以遗产形式进行处理。
倘若逝者生前已订立有效遗嘱,则婚前财产应严格遵循遗嘱内容进行分配,由遗嘱中明确指明的继承人继承。
反之,若逝者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或者遗嘱未能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婚前财产就必须依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即由逝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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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死亡有丧葬费吗?
有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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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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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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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补签居间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需要符合以下各项所声明的条件,补签合同才具法律效力:
首先,补签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确保其意志自由与权益保障的前提。
然后,补签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瑕疵,以防产生误导或欺诈性的后果。
再者,补签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设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基本原则。
若双方当事人采用了合同书面形式予以订立,则自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手印之时起,此份合同即为正式生效。
如果在上述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手印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先行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同样视为有效。
此外,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类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而当事人却未能遵守这一规定,但只要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仍然被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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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后丧葬费谁出
工伤死亡后,如果单位为工亡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保基金负责出丧葬费,如未购买,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出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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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一个人继承,丧葬费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丧葬费用是无法通过遗嘱立定由特定人士进行继承的。
该类费用并非是在自然人生命结束阶段所遗存下来的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
然而,相较而言,遗嘱继承的方式往往能够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遗产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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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丧葬费算不算遗产?
死亡丧葬费不算遗产,属于遗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收入,而丧葬费一般是职员死亡后,单位下发给死者家属的,此笔费用主要是用于购买墓地,运送尸体等,而不是被当作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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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视居住检察院让我带身份证去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您所提及的问题,在进行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有权暂时扣留您的身份证,此举具有其合理性依据。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须将护照、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执法机构妥善保管。
同时,被监视居住者亦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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