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提问:我与前妻在2007年7月离婚,当时协议每年由她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4年10月我至莱阳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年6000元,现在判决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据是2013农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从莱阳市统计局查到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是12218,是不是判少了我该怎么办律师给予以下解答:单民强律师:你好,如果对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烟台中级人民上诉。A律师: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