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二、具体如下:
1、将
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
第一条增加
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将
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扩展资料:
一、原规定如下: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