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取公积金时要求提供购房发票,临时发票是可以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判决书。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