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第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