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在不立案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扣押财物。但是,也有例外,如在巡逻中发现违禁品,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接扣押违禁物品,但到达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后,应立即进行立案,并补办扣押清单或者其它手续。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