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由家庭自由安排生育时间,需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