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破产本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种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的性质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
由于破产执行与一般民事执行不同,只有对金钱的执行一种形式。因此这里的可以强制执行。
其
一,是指债权的标的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强制执行,可表现为货币形式,并且债权的种类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受偿,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因破产管理人解除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等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其
二,是指债权受司法机关诉讼保护,依法允许强制执行。已超过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的自然债权,或因、赌博等违法行为形成的非法债权,因不受司法保护,不得强制执行,自然也就不属破产债权的范围。
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强制执行”不是破产债权的特征,而只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权利保护要件,不应将其作为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