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的购车发票是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的,用以证明机动车来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据此,交警仅仅以没有发票为由扣留摩托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被扣摩托车,但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扣留的摩托车,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就要看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证件,能够提供的,就能取回被扣摩托车,如不能提供,当然就不能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