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小张,你好! 《婚姻法》第21条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你已是成年人,在大学就读,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的情形。 因此,你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你提供抚养费、教育费。当然父母出于爱子之心为你提供资助,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的。你可以与你父亲协商,请求父亲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