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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12-03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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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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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全文
    10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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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3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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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扒窃是特殊的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文为:
扒窃与偷窃之分在于是否采用殊途同归的徒手盗窃手段;
扒窃多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设备之上,倾向于公然行动,涉及到财产的公开扒窃,而偷窃则偏向于隐蔽行事,具体行径更为广泛。
在刑事法律领域,扒窃与偷窃乃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盗窃行为,然而它们的特性皆可归纳为盗窃行为;
扒窃是刑法中所特指的广义概念,既涵盖了偷窃行为,也包括偷盗行为,而“偷盗”通常为社会大众生活中的习惯性用语,在刑法范畴内均被视为盗窃行为。
扒窃,也即在公众交通工具或公共设施上直接盗取他人身上装载的财物,主要采取类似割破衣物、强行夹带等手法,秘密窃取他人衣物、包袋内的现金或贵重物品。
在行为特征方面,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盗窃行为,扒窃具有自身独特的作案模式;
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只要实施了符合扒窃性质的盗窃行为,便可构成犯罪。
偷窃,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常被称为“偷东西”的违法行为,简称为偷窃,这是一种较为通俗易懂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并施行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乃是判定“扒窃”行为性质的两大关键因素,因此,如何准确解读“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对于“扒窃”行为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款规定: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扒窃和偷窃的这样的一种行为,在法律术语当中是有一个不同的概念说法的,一般情况下扒窃更为具体和特定化的,而后者偷窃的概念是相对来说非常的广泛,但是处罚的力度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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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3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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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确实存在无法被公安机关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明显错误情况;
2.获得了全新的充分证据,足以彻底推翻原先所做出的判决、裁定结果;
3.原判决、裁定中所依赖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有所欠缺,且没有经过质证环节,或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虚假捏造的;
4.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其存在明显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此期间,判决和裁定仍然会继续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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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罚站,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年满18岁以下之学子,被强制要求参与顶岗实习却未能如愿者,则将面临无法获得毕业证书的困境。
然而,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在满足个人需求及职业学校许可后,有权利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顶岗实习单位。
对于自行挑选顶岗实习机构的学生而言,实习单位需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其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该等学生所就读的职业学校亦需指派实习指导教师,以便随时跟踪了解他们的实习进展状况。
然而,对于认知实习与跟岗实习两个阶段的实习计划,职业学校有权进行合理安排,而并非由学生自由选择。
此乃为保障实习质量与规范流程的必然举措。
法律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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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3、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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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死刑复核特定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之详解:
1、上报程序规定明确。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审理且被判死刑的一审案件,若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则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通过之后,再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批。
2、在复核审理过程中,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由三位资深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进行审理。
3、经过严谨的复核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示公正。
二、死刑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那些理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倘若并非必须立即执行,则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死刑的执行,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外,其余均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则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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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职务侵占罪针对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的范畴,主要涉及到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犯罪群体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人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着实际的领导角色,拥有一定的权力,因此自然可以被视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其次,我们要讨论的是上述公司的其他员工,这其中包括了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
同样地,这些人也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或是由于具备特定的职权,或是由于从事特定的工作,从而能够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来侵占公司的财产,进而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最后,我们要关注的是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这其中包括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职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发商希望置换还是货币赔偿怎么能知道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拆迁中的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乃是两大相互独立且各具特色的补偿方案。
其中,货币补偿主要是依照房屋的实际价值向被拆迁方支付现金;
而产权置换则是由政府提供与原住所等面积大小的安置住宅作为替代。
就货币补偿而言,这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补偿措施之一。
它通常情况下是城市或县市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个人意愿,赋予其相应的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权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依据该房屋所在区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后得出。
至于产权调换,这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用自身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所有权来代替被征收人的原有房屋,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都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严格的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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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3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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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被安置人居住权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居住权能否获得赔偿以及相应金额的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确定。
例如,若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地依据相关拆迁政策通过与他人共建方式获取了安置住房的居住权,即便在此过程中共同居住的另一方已经成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排除其继续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换言之,他仍然享有居住权。
然而,当这一方当事人选择自行购买或者租赁其他房屋并且主动搬离原有的安置住房之后,他所享有的居住权将会自然终止。
但是,他仍有权利向房屋所有者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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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市场开拓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问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新科技应用步伐的加速前进,诸多产品间的性能及品质日益相似,致使大量商品供给呈现出相对过剩的状况。
在此背景之下,企业欲推动新产品推广至更为广阔的市场或者期望通过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来吸引新的客户群体,然而却难以寻觅到新的市场缺口。
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能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进而与竞品相比较,展现出自身的相对优势。
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价格、服务以及结算周期等方面。
然而,由于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在价格和服务方面的创新空间有限,更多地倾向于在结算周期上寻求突破。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将产品免费提供给客户试用,或者承诺给予客户较长的信用付款期限。
在新客户拓展的初期阶段,为了激励客户提高使用量,企业也常常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
如此一来,企业的应收账款便在无形之中逐渐积累起来。
倘若遭遇市场环境与客户需求的变化,极易引发呆坏账的风险。
2.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问题销售产品并确保及时收回货款,产品质量无疑是前提条件。
然而,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某些质量瑕疵或者产品质量出现波动,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甚至给客户带来损失,那么客户可能会提出退货、降价、索赔等要求,从而导致货款支付的延误。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部分客户可能会故意利用企业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作为延迟付款的借口。
为了维持销售业绩或者避免失去重要客户,企业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往往会采取积极的沟通方式,同时继续执行新的合同。
然而,由于沟通过程耗费时间较长且各方立场难以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应收账款不断累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困人员供养证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应自行向所属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
其次,若由于年龄尚幼或智障影响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可委托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申请;
再次,经过村民委员会公开公正的评议之后,如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四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须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对于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者,将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拒绝原因。
此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亦有权进行复核。
申请人、相关组织或个人均需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当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同样地,五保供养对象离世后,丧葬事宜处理妥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仍需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能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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