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一年期和极短期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统一,对一年期及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均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50%提存责任准备金,也是下年度末应转回的责任准备金,
第二部分就是上年度末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一方面每一年度末决算时,
第一部分用于当年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跨年度连续经营的,每份一年期业务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收入都应该分为两部分。在计提一年期伤害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我们通常假设伤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服从均匀分布规律的。按照这种假设,作为当年的收入,应转回上年度末提存的准备金,因此每年度末决算时,都必须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一部分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另一方面,意外伤害保险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