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会的,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释放在押人员必须办案机关出具相应法律证明。
《执法细则》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人民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