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两非”行为指的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引流产。具体包括: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女婴、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使用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对“两非”行为组织实施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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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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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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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对“两非”行为参与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对“两非”行为在生育政策上有哪些规定对再生育对象,坚持先审批后怀孕;对符合条件再生育者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但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暂缓审批;对未经审批已妊娠14周以上,或者孕情突然消失,在查清“两非”行为前,暂缓审批;凡有“两非”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或者予以撤消《再生育证》;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者,不再安排生育;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后再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