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是指其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在认定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时,关键在于明确集资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有无针对性,是否无论从何人、何处收集到资金都符合行为人的本意。至于何为不特定对象,一般可以理解为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人或单位。若仅是亲朋友好友之间或是单位内部一些特定对象的集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就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2014年3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将下列两种情形排除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之外:一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是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二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罪,那么其一定具有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