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在此之前辩护人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用刀捅伤肖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应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具体内容(略)
2、被告人用刀捅肖某时,肖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殴打行为正在进行。
具体内容(略)
3、张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肖某本人,而不是别人。
具体内容(略)
4、张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清楚的。
5、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具体内容(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对这种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这无异于鼓励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以后可以更加肆无忌惮了,也就是说,我可以找你索要东西,你不给我还可以打你,你还不能把我怎么样,你敢反抗,万一把我打伤了,你还得去坐牢。如果真的这样,那么,我们
又如何能够树立社会正气,公民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做到邪不压正。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退一万步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容易改造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捅人的事实不回避,主观恶性小
3、本案中肖某具有严重过错,纠集多人来到亿龙山庄殴打林某玲和被告人,非法索要钱财,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被告人基于义愤而伤害他人,与其他伤害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比,无疑要小得多。
4、在肖某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通过其家人在力所能力的范围内赔偿肖某的部分损失,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将用刀捅伤他人的事实向自己单位的主管领导彭某景如实告知,并要求报警,在宿舍等待民警的到来,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系自首。
因此,既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第19条、第22条及第23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xxx
二〇一年月日
这是正当防卫辩护词要怎么写的回答,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