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于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这样的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