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1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印发给你们,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ArticleTitle}

国家制定了司法鉴定办法,江西省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为江西省的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司法鉴定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的规范。此外,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也应该严格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从严进行鉴定工作。

一、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

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检查、督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九条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其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

(三)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设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下列司法鉴定:

(一)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

(二)省内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需要由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

第十一条 下列司法鉴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

(三)为罪犯保外就医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第十六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

(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任何的鉴定都必须在鉴定办法的范围内进行。鉴定的目的就是还原事实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也必须是正确的。诉讼的司法鉴定结果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甚至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根据鉴定办法,加强司法鉴定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4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6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1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1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6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4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4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7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 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江西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鉴委应及时预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劳鉴委应当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劳鉴委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日期。
四、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属技术鉴定,劳鉴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意见应由专家组专家签名。
六、劳鉴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经办人及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经办人汇编总表,报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将结论及时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七、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及时告之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鉴委。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九、劳鉴委办公室每年应向劳鉴委汇报鉴定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我姥姥的姐姐远嫁在江西,一直生活在江西,我姥姥家就姐妹两个人,姥姥现在年龄大了,总是想姐姐,所以最近一段时间家里人就带姥姥去江西的姐姐家了,姥姥在和姐姐外出时不小心被车给撞了,江西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拉萨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江西省南昌市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3、初次鉴定4、复核鉴定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6、出庭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江苏省司法鉴定流程有哪些?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浙江省司法鉴定费用是多少
1 笔迹鉴定 项 10002 印章印文鉴定 项 1000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项 1200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件 12005 印刷机具鉴定 件 1200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项 2200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项 22008 变造文件鉴定 项 1200。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江西江西十级伤残鉴定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江西省司法鉴定办法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