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股权执行裁定书(2015)焦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建设。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建设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建设在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崔建设在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240万元,比例60%。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了(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陈安国审判员 孟宪朝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