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宅基地在法律上会产生很多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却与一般的物权行使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宅基地使用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时,受到很大的限制。《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