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民间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诈骗方法,并且诈骗达到或超过了一定数额。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方法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实践中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掩盖客观存在的真相,使受害人被制造的假象所迷惑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将资金“自愿”交予募集者。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对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对所涉该部分非法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共同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行为的,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逸等情形之一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全国影响比较大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人士认为行为人购买豪车也属于个人挥肆意霍。对此应当客观分析,企业规模与轿车档次相适应并不是新鲜事,如果所购豪车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主要用于业务往来,应当认定为投资行为;如果主要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活动,则应当属于个人挥霍。
(三)涉案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案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给受害者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出的广告费、中介费、回扣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没有归还的可以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情节的认定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刑法除规定了追诉数额标准外,对犯罪情节也有要求,比如刑法第192条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对于什么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根据行为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如针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手段是否恶劣、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被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等等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