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
(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
(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3)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4)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的第
二、第三项内容的;
(5)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的规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对其逮捕的。
二、不具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力的机关或者个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程序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