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中若对方提供的是复印件(包括签名也是复印的),你可以不予理会,当庭质证其是复印件,不予认可,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复印件的,更不会依据复印件支持对方的主张。
如果签名是原件,那建议您一定要申请做笔迹鉴定,毕竟假的东西再逼真也是假的,是可以作出来的。
如果法院支持了对方的行为,则对方构成诈骗罪,现在还没有定数,所以还不能说对方的行为构成诈骗。
接下来就看其出示的全部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了,如是复印件,不用理他,如是原件,马上申请作笔迹鉴定,如果鉴定不出来,应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