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的罪犯需要参加组织的生产劳动,是有报酬的。 我国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我国《法》规定,第三条 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第七十条 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 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