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今天上刑法课,老师布置了一个课后作业,问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不清楚应该从那些方面来叙述,所以请问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

帮助15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7-02-09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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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一、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区别
    首先,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犯敲诈勒索罪 ,则不负刑事责任。可见 ,两罪的犯罪主体在刑事责任年龄上有差异。从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大于敲诈勒索罪。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其意志内容为通过使用暴力 ,胁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也是直接故意 ,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其意志内容为强索他人财物。由此可见 ,抢劫罪的主观恶性更深。
    二、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 ,但事实上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也存在差异。
    首先,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
    其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正如耶赛克和魏根特所言“抢劫针对自由、所有权和占有权,勒索针对意志、自由和财产。”但要指出的是 ,这里抢劫针对的“自由”指的是人身的自由,而非意志自由。正是由于抢劫罪的客体
    首先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出于对人身权利的关注和重视,刑法分则的编排将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置于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之前。在这个意义上 ,可以把抢劫罪看作是两章的过渡条款 ,刑法对抢劫罪规定较敲诈勒索罪重得多的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另外,意志自由应包括在人身自由中 ,人身自由的外延比意志自由要大 ,抢劫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但其行为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
    其次,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但其侵犯客体之间也有主次之分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益 ,而且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客体来说 ,可能是危及 ,也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并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客体是被害人的精神 ,也可能是身体 ,但其侵害的法益是意志自由。
    可见,两者侵犯的均为复杂客体,其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在于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是财产的所有权。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方面的区别
    关于抢劫罪的 “威胁”,威胁可能实现的时间可分为两种: 马上(当场)要进行恶害和将来会进行恶害。威胁的内容可以分为: 针对人身实施的暴力威胁和针对人身以外其它物发出的暴力威胁。抢劫罪的威胁是指当场以对被害人进行暴力侵害相威胁,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从而获取财物。而这种 “威胁” 之所以能达到使被害人 “不敢反抗” 的效果, 是因为抢劫罪的 “威胁”是以抢劫罪的 “暴力” 为后盾的。因此, 抢劫罪暴力 “威胁” 的内容, 也是针对人身的。例如有人在公路上抢劫,拦下一辆出租车, 举着大锤对被害人说 “不给钱, 我就马上敲断你的腿, 砸烂你的车。 ” 虽然此时暴力针对的内容除了人身以外还有财物, 但是人身的价值判断远远高于财物, 因此, 此时暴力威胁的性质应当看作还是针对人身发出的。所以, 这还是一个抢劫罪;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其次,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 “威胁”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之所以能起到使被害人感到害怕而交出财物的作用, 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这个暴力是有特定范围的,这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 敲诈勒索罪可以以任何暴力相 “威胁” , 但必须排除一种暴力, 这就是作为 “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的暴力, 即必须排除 “当场对人身使用暴力, 当场取财” 情况。除去这种暴力, 敲诈勒索可以任何将来的暴力相威胁, 比如“将来我杀光你全家” , 或者 “将来我烧你家房子” 抑或“将来我杀你全家, 烧你房子”。也可以马上实施暴力相威胁, 但这个暴力只能是 “针对人身以外的其它物的暴力”,比如 “如果不给钱, 我马上烧你的房子”,而不能是“如果不给钱, 我马上打断你的腿”。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首先,从威胁的内容看, 抢劫罪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胁, 也可以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
    其次,从威胁的方式看, 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当面发出; 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既可以自己发出, 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 既可以当面以口头方式发出, 也可暗中以书面形式发出。再次,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 犯罪分子就会立即实施暴力; 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最后,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 一般是在发出威胁、 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 但是也可以在实施威胁、 要挟的当场。
    (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的区别
    首先,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因此,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暴力的威胁程度而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则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有时也可能模糊抢劫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如行为人推倒被害人后,抢走其手提包的行为只能定抢夺罪,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推倒被害人)就以抢劫罪论处。
    另外有学者主张抢劫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身体健康的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对抢劫行为的认定过于苛刻,不利于惩罚抢劫犯。如行为人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里,
    然后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并没有受到威胁或侵害,但不能因此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够成抢劫罪,因为被害人是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让行为人取走其财物的,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关于判断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主观说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难免有主观归罪之嫌。客观说是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通说,本人认为该说也有欠妥之处。若依客观说,则下面的情况定性会产生问题。甲家境清贫,一日腹中饥饿难忍,遂持刀拦住乙强抢钱物。乙知甲为生活所迫拦路抢劫,顿生怜悯之心,将身上所有钱物给乙拿走。依客观说,持刀强行索取财物是能抑制一般人的反抗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此,上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可是实际上乙交出钱物并非是出于对甲的暴力行为的恐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而是出于同情之心让乙拿走其钱物,以抢劫罪认定甲犯抢劫罪有违抢劫罪的本质。本人认为,暴力程度应当以客观上是否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里的被害人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客观说认为的“一般人”。因此,上例中以抢劫罪(未遂)论更为合适。
    其次,敲诈勒索罪威胁手段中是否包括暴力?根据刑法第 274 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敲诈勒索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的是简单罪状,并未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具体描述。理论上解释敲诈勒索罪通常为: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含义中只提到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到“暴力”,威胁或要挟方法是给予人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慌,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而威胁或要挟之所以起到使被害人及其亲友感到害怕而交出财物的作用,因为威胁或要挟中部分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所以威胁或要挟内容并不排除暴力手段,而是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即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和人身自由实施暴力。那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无区别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是手段行为,使用这一手段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阻力,劫取财物,而阻力一般来自于被害人的反抗,暴力手段的作用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虽然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行为也是手段行为,它的目的行为是索要财物,暴力手段的作用不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是用来对被害人的心理施压,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让被害人在不甘愿的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所以两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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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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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并且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都要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出来。
    两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比较,应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的差异
    二者都可以使用胁迫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可能包含一些暴力行为。这里首先比较两罪的胁迫手段。
    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两罪胁迫的内容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内容是只能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则十分广泛,包括能够引起他人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如揭发隐私、毁坏财物、诋毁名誉、侵害其亲属。抢劫罪的胁迫具有当面性,即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威胁。敲诈罪的胁迫不要求具有当面性,行为人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抢劫的胁迫内容具有实现的当场性,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胁迫的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当然非暴力的内容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当场侮辱。从本质上来讲,两罪胁迫手段精神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达到了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行为人以此方法使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财产以保全自己的人身利益,行为人在利益的权衡中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但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在受到精神强制之后,还是有选择余地的,交付财产具有相当的意思表示因素。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行为都可以使用暴力,但两罪的暴力程度是不同的,差别在于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暴力程度是判断两罪的实质因素,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交付财产的行为,也应认定抢劫罪。我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但被害人为了摆脱纠缠而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两罪中使用的暴力手段(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目的行为)的因果联系的具体表现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是为了达到使他人产生内心恐惧的目的,对方出于“不敢反抗”交付财产或任由行为人取得财产,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个处分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中介,但在抢劫罪中则不存在这种中介。如果不符合以上的因果联系的形式,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或只构成未遂。如,胁迫行为没有是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交付财物,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同样,实施暴力胁迫手段虽然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但实际上没能把被害人抑制住,对方基于怜悯交付财物,只成立抢劫未遂。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人失落财物,行为人拾到,这不能认定是强占财物,故宜认定为侵占罪或者抢劫未遂。
    2.目的行为的差异
    两罪的目的行为都是取得他人财物。应该说两罪目的行为的差异不大,因为学界已经提出抢劫罪也能“日后”取得财产这样的理论(但要求暴力胁迫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要素具备)。要关注的是,暴力行为和去的财物的行为都当场实施,能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我认为,从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实质要素考量,如果暴力的程度不足以压制反抗,但被害人暴力程度如果加大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害,于是愿意交付财物,此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不能以目的行为的“当场性”区分两罪,不过也要注意到,抢劫罪中取得财物的“当场”的比率较大,敲诈勒索罪“当场”比率很小。
    以上辨析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单独比较两罪在各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但在真正的事发过程中,应结合主客观要件,坚持以客观反应主观的理念。只有主客观相结合,才能准确区分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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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02-09
  • 刑事辩护智囊
    刑事辩护智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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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们的概念就不同: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在于:

    一、抢劫罪是“当场”,而敲诈勒索没有这个要素,抢劫罪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敲诈勒索则不强调这一点;

    二、抢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则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则就是抢劫了;
    全文
    6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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