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婚庆公司在履行协议时没有完成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中并没有区别每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而婚庆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不能证明摄像项目的收费金额。婚礼摄像作为记录婚礼过程的重要手段,应当是婚礼整个项目中较为关键的一环,婚庆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按照约定退还该部分费用,法院酌情以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礼录像的内容是人生中重大的、不可复制、不可弥补、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两位新人及其亲属将永远无法通过婚礼录像来对婚礼进行回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婚礼录像的灭失给两原告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