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证据包括: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包括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