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这一观点,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该条解释,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而是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房贷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法院首先会判决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所有,而婚后共同还贷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还贷部分,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