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总的原则是限制加重,具体的方法分为“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先减后并,是对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并罚方法,即原判刑罚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用剩余的刑期和新罪并罚,这样并罚的结果会有效增加并罚的刑期。先并后减,是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前的罪行)并罚的方法,即将原判刑期和发现的漏罪刑期合并,然后决定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并罚的结果能有效实现限制加重的目的。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举例:
先减后并,原判15年,服刑5年后又犯新罪,应判15年:15-5+15=25(实际服刑还可达25年,前后两罪刑期相加可达30年)
先并后减,原判15年,服刑5年后发现漏罪,应判15年:15+15=25(实际服刑前后两罪相加只能服刑25年)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