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2年诉讼时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款合同时效分无还款期限借款合同和有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两种情形,实践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无偿还期限的民间借款,通常以债权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主张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