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的调解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的调解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问题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法院对案件性质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起诉前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其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民法学理论观点讲,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就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调解而言,虽然协议是中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持达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一致认可,因而协议的形成并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对调解协议,虽然行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诉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诉的,法院应对调解协议加以审查。提出翻悔一方应提供证据,除非其能够证明调解协议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显示公平,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而经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外,法院应确认原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常包括,
1、医药费(以出院后院方发票为准)
2、误工费(如果有纳税证明按纳税证明赔偿,如果没有纳税证明按户口种类赔偿,农业户会比非农业户少一些)
3、护理费(也就是陪护人员的误工费,赔偿方法与误工费相同)
4、营养费(各地区规定标准不同)
5、交通费(以乘车可报销票据为准)
在伤者无伤残的情况下,基本上就是这些费用。如伤者有残疾留下,交警部门会安排伤者进行鉴定。如鉴定属实,会按伤残等级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
特别提醒的一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是没有精神损失费这一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