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授权时 ,专利局只审查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 只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 而对发明创造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 则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留待该专利发生是否符合专利权的授权条件纠纷以后 ,再进行实质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登记制审查方式 ,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 ,被起诉侵权的当事人自然会以专利权人的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为由 ,而对其申请无效或撤销。这种专利权无效或撤销的申请与专利授权本身无实质审查的前提互为因果 , 便构成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 , 以待专利复审结果的事实原因。上述内容为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