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