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之间对待本国捕获的外国的处理方法基本采取两种方式,以中美俄三国为例,和俄罗斯两国政府承认本国在其它国家进行的活动是受政府派遣,属于政府行为,因此,美俄之间可以采取相互交换被捕的方式,以捕获的对方换回本国被对方捕获的。而我国始终不承认本国向其它国家派遣,所以,一旦我国在外国的被对方捕获,政府因此无权向对方提出遣返的要求,故此,在国外的我国一旦被对方捕获,只能被其所在国判以一定刑期。反之在我国境内捕获的外国由于不可能由其国家与我国采取交换的方式解决,因此,在其被捕后也会由我国司法部门以《罪》判以刑期,待其刑满后再将其驱逐出境。由于世界上不少的国家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相互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默契,因此,对以《罪》判刑的外国,通常只会判比较短的刑期,很少判以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