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二个事实:
第
一,盗窃井盖的行为;
第
二,因井盖缺失,导致车祸的发生。特别是对其后车祸,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一、如果是普通道路上的井盖,井盖的缺失。只是导致个别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对盗窃井盖的人,仍然以盗窃论处。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则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二、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车流密集,且车速较快的道路上盗窃井盖的。并因此导致一系列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此时对其先前的盗窃行为,仅作为牵连行为不作单独的评价,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附: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