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处罚标准新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标准(数额较大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6.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7.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