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支付能力,可由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如果仍无法执行的,可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由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