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审查阶段以及最终人民负责的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各阶段的处理时间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限定。对于进入进行审判的案件,我国并未对开庭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受理的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故虽然对于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我们并不能明确确定,但该时间也必须限定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从受理到宣判的时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