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联合司法解释。联合司法解释中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
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的数额标准,报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该联合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五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千到1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