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规定: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你占用的不是耕地,而是合理开发利用荒山,是政府鼓励的,不存在什么费用。但不知你是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如没有,建议抓紧时间完善,程序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