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含拘役等),档案短期保存(30年)。《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有明文规定,其中,《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列出了详细目录,相关的目录内容如下:
一、刑事诉讼档案(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的、行贿、盗窃、抢夺、抢劫、诈骗、赌博、斗殴、伤害、侵占、盗伐林木、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
2.虐待、遗弃、妨碍婚姻家庭的案件;
3.破坏军婚的案件;
4.一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交通肇事、过失伤害的案件;
5.一般性伪造文书、证件或私刻公章的案件;
6.判处徒刑不满五年或判处免刑、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执行需要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8.未决犯死亡终止审理的案件;
9.外单位嘱托执行、发回重新侦查、转出、撤诉终止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