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网的同志们!你们好!我是安徽省蒙城县房产局的一名公务员,就在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情向你们咨询一下。在前一个月左右,我的一个亲戚(在这里暂时不出示姓名)因为有病住在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的第二天,他正在医院四楼吊水时,从四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并无护士在场,只有他儿子在场。后医院出示死亡证明,系自杀身亡。请问律图网的同志们,发生在我亲戚身上的事情,究竟医院有没有责任呢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亲戚属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的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为医院应当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