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增值税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免征增值税。这个3万不是起征点,而是税收优惠的界限。起征点只适用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