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概念。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法人是指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的自然人。问题中提到的“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通过股东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正义要求,不存在“强行变更”一说。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b.对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c.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登记书。
实践中,变更申请登记表一般要求加盖公章。并且,工商管理部门一般也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但是,这两个要求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因为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公司不能提供,工商部门仍应该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则属于行政范畴。